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故宮博物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博秘字第10600123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五條,自107年1月1日施行
  • 規費法 第十條(收費基準之計費原則)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 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 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 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第十二條(業務主管機關減免或停徵規費範圍)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