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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故宮博物
中華民國93年5月4日國立故宮博物院臺博秘字第0930002546號函
  • 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 第二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典藏、編目管理、稽查、科技維護及保存修護。 二、古文物與藝術品之研究、分析、考訂及評鑑。 三、古文物與藝術品之蒐購、徵集、寄存、受贈、衍生利用及創意加值。 四、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展覽設計、觀眾服務、學術交流、教育推廣、數位學習及國際合作。 五、其他有關古文物與藝術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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