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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中央銀行/組織
中華民國70年1月22日中央銀行修正名稱及全文十二條
  • 中央銀行法 第七條(監事會之設立)

    本行設監事會,置監事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 。 除當然監事外,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監事會置主席一人,由監事互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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