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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十三條(發行貨幣)
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 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 貨幣之印製及鑄造,由本行設廠專營,並管理之。
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 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 貨幣之印製及鑄造,由本行設廠專營,並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