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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中央銀行/業務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80006175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二條,自108年2月1日施行
  • 中央銀行法 第三十二條(票據交換所)

    本行得於總行及分行所在地設立票據交換所,辦理票據交換及各銀行間之劃撥結算。在未設 分行地點,並得委託其他公營銀行辦理;票據交換及各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之辦法,由 本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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