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三十條(融通之管理) 本行就銀行辦理對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之融通,訂定辦法管理之。 銀行法 第七十三條(證券資金之融通) 商業銀行得就證券之發行與買賣,對有關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予以資金融通。 前項資金之融通,其管理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