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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中央銀行/業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1418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
  • 中央銀行法 第三十條(融通之管理)

    本行就銀行辦理對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之融通,訂定辦法管理之。

  • 銀行法 第七十三條(證券資金之融通)

    商業銀行得就證券之發行與買賣,對有關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予以資金融通。 前項資金之融通,其管理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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