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中央銀行/業務
中華民國91年10月15日中央銀行臺央發字第091005403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八條
  • 中央銀行法 第十八條之二(偽造、變造貨幣之處理)

    金融機構及經本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其他事業經收之國幣或外國貨幣有偽造或變造者, 除有犯罪嫌疑,應報請司法機關偵辦外,應予截留、作廢並銷燬;其處理辦法,由本行定 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