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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法規類別
行政/原子能/組織
名 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85年7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5001846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全文十三條(原名稱:臺灣輻射偵測工作站組織條例)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十五條(應業務需要之機構增設)
本會因應業務需要,得設核能研究所、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輻射偵測中心及原子能專業訓 練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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