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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原子能/組織
中華民國85年1月26日總統華總字第850002087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全文十三條(原名稱: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組織條例)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十五條(應業務需要之機構增設)

    本會因應業務需要,得設核能研究所、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輻射偵測中心及原子能專業訓 練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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