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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原子能/組織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應字第1120019893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三十條

    核子事故成因排除,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確認各項緊急應變措施均 已完成後,解除各緊急應變組織任務;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級 政府相關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成立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 會,採取復原措施,使受災區域迅速恢復正常狀況。 前項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之成立、組織、運作等事項之相關規定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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