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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一、(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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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一條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 能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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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為規範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應變中心)任務、開設時機、程序、編組及 相關作業等應遵循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原子能/組織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應字第11300036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災害通報及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