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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原子能/業務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0960032919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九條、第九十六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六條

    為確保放射性物質運送之安全,主管機關應訂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規範放射性物 質之包裝、包件、交運、運送、貯存作業及核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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