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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原子能/業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1080014134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實施管制、受理申請許可及核發證照,得收取檢查費、審查費及證照 費;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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