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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八條
主管機關之職權如左: 一、所管國營事業機構之組設、合併、改組或撤銷。 二、所管國營事業業務計劃及方針之核定。 三、所管國營事業重要人員之任免。 四、所管國營事業管理制度之訂定。 五、所管國營事業業務之檢查及考核。 六、所管國營事業資金之籌劃。 前項第三款重要人員之任免,如事業組織有特別法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國營事業工作之考核,應由主管機關按其性質分別訂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