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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行政院院授發管字第1071401892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條文
  • 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八條

    主管機關之職權如左: 一、所管國營事業機構之組設、合併、改組或撤銷。 二、所管國營事業業務計劃及方針之核定。 三、所管國營事業重要人員之任免。 四、所管國營事業管理制度之訂定。 五、所管國營事業業務之檢查及考核。 六、所管國營事業資金之籌劃。 前項第三款重要人員之任免,如事業組織有特別法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國營事業工作之考核,應由主管機關按其性質分別訂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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