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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十一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 內調用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典字第103001407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並自103年1月22日生效(原名稱:檔案管理局檔案保存維護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