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家科學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授竹環字第1120002087B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四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三十九條(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二十八 條、第四十一條之限制。 前項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許可、許可期限、廢止、紀錄、申報、再利用產品之 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 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共通性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定有統一訂定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必要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