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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三十一條
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 前項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文化部文藝字第11010334492號、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00467709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一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