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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653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九條,自發布日施行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七十一條(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

    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 人非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 前項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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