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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農業/處務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90023777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 農會法 第二十條之一(理監事候選人之積極資格)

    農會會員合於左列規定,得登記為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一、入會滿二年以上。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國民小學畢業並曾任農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總幹事、農 事小組組長、副組長一任以上。 三、實際從事農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 前項第三款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之認定、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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