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農業/處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7448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第十六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金融機構承受災區農地漁塭與其他農業相關設施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 災害防救法 第四十八條

    災區之農地、漁塭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擔保品全部毀損 或滅失者,其擔保品得由金融機構依貸款餘額予以承受。 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承受者,由政府就其承受金額最高八成之範圍內予以 補助。有關承受補助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