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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二十條
農藥生產業者應設符合農藥工廠設廠標準之工廠,並依有關法規辦理工廠登記。 前項工廠設廠之廠房、倉庫、生產設備、檢驗設備、污染防治設備、安全衛生設施與專任 技術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農業/農糧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71484390號、經濟部經工字第09704603430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三字第0970145651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7005104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