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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農業/農糧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121488442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附件
  • 農藥管理法 第三十三條(農產品農藥殘留超標之複驗及農藥使用等辦法之訂定)

    使用農藥者,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農藥。 農作物或其產物上市前之農藥殘留量經檢驗結果,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 準者,應經複驗或重新抽樣檢驗合格,始得販售。 為維護人體安全、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農藥使用、農產品農藥殘留抽 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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