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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農業/農糧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101493940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二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特定植物檢疫物及物品輸入核准辦法)
  • 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十四條(檢疫物輸入之檢疫規定公告及採取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據有害生物疫情及危害風險,就檢疫物之輸入,公告檢疫規定,採取下列 檢疫措施: 一、禁止輸入。 二、依檢疫條件管理。 三、隔離檢疫。 前項檢疫規定包括檢疫物、有害生物種類、特定國家或地區、檢疫條件、採取之措施方式與 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為供實驗、研究、教 學、依法寄存或展覽之目的,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輸入、分讓使用第一項第一款禁 止輸入之檢疫物;其輸入、分讓使用之申請程序、申報、安全管制措施、處理方式、使用紀 錄、報告或著作之製作與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未有自該輸出國家、地區輸入之紀錄者,輸出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先 檢附風險評估所需相關資料,經植物檢疫機關核准後,始得輸入。風險評估期間,植物檢疫 機關得要求輸出國或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洽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提供補充資料,或派員前往 輸出國查證確認;查證所需費用由輸出國或輸入人負擔,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風險評估 之申請方式、所需文件、資料、實施方法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輸入第一項第三款應施隔離檢疫之檢疫物,其隔離檢疫之申請程序、隔離作業程序、隔離圃 場之設置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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