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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61858624號、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70811244號、交通部交路字第1070001989A號、經濟部經水字第10702602940號、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07494A號、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70000070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70031245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九條條文
  • 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四條(水土保持保證金之繳納)

    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應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其繳 納及保管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保證金於依規定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經檢查合於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後發還之。 有前二條情形之一,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應由主管機 關會同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為履行,並向水土保持義務人徵收費用,或自其繳納之保證 金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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