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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81740363號、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0800379761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二十一條,自發布日施行
  • 森林法 第十五條(國有林林產物之採伐)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 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 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 ,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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