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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89年11月30日行政院農會委員會(89)農林字第890031098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三十四條

    飼養或繁殖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之野生動物,應具備適當場所及設備,並注意安全及衛生 ;其場所、設備標準及飼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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