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森林法
第三十八條之一
森林之保護管理、災害防救、保林設施、防火宣導及獎勵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國有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有關造林、護林等業務之執行,應 優先輔導當地之原住民族社區發展協會、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其輔導經 營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農業部農林業字第1121720814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之一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