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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11700073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刪除第九條條文
  •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二十二條

    為保育野生動物得設置保育警察。 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置野生動物保育或檢查人員,並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內執行稽 查、取締及保育工作有關事項。必要時,得商請轄區內之警察協助保育工作。 執法人員、民眾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違法事件者,主管機關得予以 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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