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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十七條之一(自然保護區之設置)
為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存生物多樣性,森林區域內,得設置自然保護區,並依其資源特性 ,管制人員及交通工具入出;其設置與廢止條件、管理經營方式及許可、管制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存生物多樣性,森林區域內,得設置自然保護區,並依其資源特性 ,管制人員及交通工具入出;其設置與廢止條件、管理經營方式及許可、管制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