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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050082504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條文
  •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十七條(會務委員之資格及任期)

    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其會員資格持續一年以上,得登記為會務委員候選人。 前項會務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 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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