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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02008241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三十五條,自發布日施行
  • 會議規範 第一條(會議之定義)

    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 會議。

  •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十六條(會務委員會之組織及集會)

    農田水利會設會務委員會,置會務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其名額由各農田水利會依事業區 域內灌溉排水之土地面積大小酌定之,並由具選舉權之會員分區選舉產生,均為無給職。但 得酌支交通費、郵電費;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會務委員會每六個月集會一次。如有會務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會長認有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會議均由會長召集之,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其會議之組織、議事程序、會議 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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