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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農業部農水字第113804102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條文
  • 農田水利法 第十九條

    本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所定規則任用之人員,於本法 施行後,主管機關應繼續進用為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且其所任職務,應與原任職於農田水利 會之職務等級相當。 前條灌溉管理組織內新進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甄試,由主管機關辦理。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其甄試、進用、薪給、就職離職、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保險 與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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