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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三條
保安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編定目的,分為下列各類: 一、水害防備保安林。 二、防風保安林。 三、潮害防備保安林。 四、鹽害保安林。 五、煙害防止保安林。 六、水源涵養保安林。 七、土砂捍止保安林。 八、飛砂防止保安林。 九、墜石防止保安林。 十、防雪保安林。 十一、國防保安林。 十二、衛生保健保安林。 十三、航行目標保安林。 十四、漁業保安林。 十五、風景保安林。 十六、自然保育保安林。 前項各類保安林之施業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