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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090083170號公告訂定發布,並自109年10月1日生效
  • 農田水利法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排放非農田之排水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許可排放非農田之排水,不符合灌溉水質基準值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行為人屬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所定情形之一,且有危害農業產業、生物安全或人體健康之虞者,得加重其罰鍰最 高額至新臺幣二千萬元。 依前四項規定處罰者,主管機關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情 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排放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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