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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111750515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四點,並自111年8月1日生效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二十八條(防疫上必要之措施)

    各級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公告採取下列各款措施: 一、指定區域、期間,禁止或限制輸送一定種類之動物,並停止搬運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 原體之動物屍體及物品。 二、指定區域停止檢疫物之輸入。 三、在交通要道設置檢疫站,檢查動物及其產品;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者,禁止其進出 ,並得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第三款之檢查條件、程序、處置方式、收費基準、地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第一項各款規定時,應將經過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並通知有關鄰近地區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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