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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111740556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六點,並自111年11月1日生效
  •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八條(農產品經營者得自願參加驗證)

    農產品經營者得自願參加驗證,並依第四條規定公告之國內特定農產品之類別及品項,與驗 證機構約定實施驗證。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其驗證費用,補助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 農產品經營者因與其簽約之驗證機構之認證終止、解除認證契約、解散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 經營驗證業務,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改與其他驗證機構簽訂契約。該農產品經營 者之驗證農產品,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其驗證證書效期尚未屆滿者,仍視為驗證合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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