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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選舉行政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1123550283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二十四條(投票權人名冊相關作業事項準用之規定)

    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公告閱覽、更正、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準 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 六十六條規定。 公民投票案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投票權人名冊,與選舉人名冊分別編造。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五十九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除候選人僅一人時,置監察員一人外,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至少應置監 察員二人。 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 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 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 一、公職人員選舉,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 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 二、公職人員選舉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總統副總統選 舉罷免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推薦。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 舉行投票時,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之候選人依第 一款規定推薦。 四、公職人員罷免由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 候選人、政黨、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 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 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但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 政黨推薦。 除候選人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 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第五十五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除候選人僅一組時,置監察員一人外,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至少應置監 察員二人。 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 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 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 一、各組候選人各自推薦一人。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 薦,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 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 二、總統、副總統罷免由提議人所屬政黨及被罷免人平均推薦。但提議人 分屬二個以上政黨,由任一政黨推薦,被罷免人由政黨推薦者,由其 所屬政黨推薦。 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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