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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一條(立法目的)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 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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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一條(法律之適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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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第一條(立法依據及適用範圍)
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選舉行政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1073550341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七點、第九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