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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選舉行政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1033550126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一百十二條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第一百 零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 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三百四十八 條或其特別法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第九十八條(政黨推薦候選人犯罪之處罰)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 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四條、刑法第 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處推薦之政黨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 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三百四十八條或 其特別法之罪,經判決確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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