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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六條(申報資料及公告)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 、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 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 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 公告。 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 網公告。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