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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13014756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三十七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而向地方主管機 關提起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諮詢或扶 助;其諮詢或扶助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法律扶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提供第一項之法律諮詢或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實際財 務狀況,予以補助。 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第一項訴訟而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得減少或免除供擔 保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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