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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勞動部勞授研展字第109366023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條文
  • 科學技術基本法 第六條(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之歸屬與運用原則)

    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 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其所獲得之研究發 展成果,得全部或一部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 。 前項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歸屬於公立學校、公立機關(構)或公營事業者,其保管、使 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 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之歸屬及運用,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參酌資本與勞務之比例 及貢獻,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 就其目的、要件、期限、範圍、全部或一部之比例、登記、管理、收益分配、迴避及其相關 資訊之揭露、資助機關介入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收歸國有及相關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 統籌規劃訂定;各主管機關並得訂定相關法規命令施行之。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 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 科技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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