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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勞工/勞動條件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1120505441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僱用退休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補助計畫)
  • 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第五條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條僱用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下列補助: 一、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之實作或講師鐘點費。 二、非自有場地費。 三、其他必要之費用。 雇主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期間提出申請。 第一項補助額度,每位受僱用之高齡者每年最高補助雇主新臺幣十萬元,每位雇主每年最高 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受僱用之高齡者,不得為雇主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 第一項與第二項所定受理期間、審查及核銷作業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九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及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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