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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勞工/勞工福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勞動部勞動福1字第1120153857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二十三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 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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