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勞工/勞工福利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二字第096013628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一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五十三條

    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 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 依前條第一項中止及前項停止其營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 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辦法,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本法公布後一年內訂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