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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三條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收支狀況,由國庫就下列事 項酌予補助: 一、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包括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 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 二、計畫型補助款之補助範圍,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三、中央對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重大事項之專案補助款。 中央對下列事項應優先予以補助: 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 二、對於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合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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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第二十三條(經費編列與運用)
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 資源,辦理推動志願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