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勞工/勞工福利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060136325號書函訂定發布全文四點
  • 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八條(退休金之請領時效及其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 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