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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勞工/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110150157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條文,自111年5月1日施行
  • 勞工保險條例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 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 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 會行之。 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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