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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七十六條(轉任公務員年資之保留)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 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 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前項年資之保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