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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勞工/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11015022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九條,自發布日施行
  • 勞工保險條例 第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 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 之日止。 前項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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